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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崇高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邓崇高,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崇高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2020年5月15日-2020年6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7日,被告人邓崇高在本市洪山区农村商业银行武南支行,采取冒用他人身份,虚构借款事实,和伪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借款抵押等手段,骗得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20万元(后偿还2万元利息)。被告人邓某乙在骗得赃款后用于赌博挥霍。

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邓崇高在本市武昌区紫阳东路巴人堂酒店,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邓某乙在骗得赃款后用于赌博挥霍。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邓崇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借条、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干贤峰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4、被告人邓崇高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崇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崇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正

检察官助理:徐敏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邓崇高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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