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80号
被告人邓建书,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房**街**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1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12月15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4月2日因病保外就医;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8月13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2020年3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7日因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建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8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邓建书在镇雄县**小区**市场扒窃唐某某的一部VIVO手机。经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175元人民币。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至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邓建书的供述及辩解;4、监控视频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建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
检察官助理:赵玉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邓建书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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