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邓建苹,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石正文,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衡南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4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2020年7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宋代伟,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营**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5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2020年7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建苹、石正文、宋代伟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邓建苹怀疑被害人杨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崇义桥街开设的茶铺打假牌,便约被告人石正文、宋代伟等人前往该茶铺查明是否存在打假牌。2017年3月10日晚,被告人石正文在该茶铺“扎金花”赌博输了约人民币4000元后,被告人邓建苹伙同宋代伟、钟某某(在逃)、于某某(在逃)以该茶铺打假牌为由要求该茶铺老板杨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等人赔钱解决问题,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否认打假牌后,邓建苹伙同石正文、宋代伟、钟某某( 在逃) 等人持刀殴打、威胁被害人。次日凌晨,被告人邓建苹、石正文等人强行要求茶铺每位老板赔偿22500元,被害人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石正文20000、交付现金2500元。被告人宋代伟伙同于某某等人将被害人郑某某押送至大丰街道崇义桥附近工商银行取现金20000,后又将被害人郑某某带回茶铺内劫取郑某某现金22500元。现被告人石正文等人已将被抢赃款45000元退还被害人杨某某等。
2020年4月29日,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北国际小区2栋2单元1603号将被告人邓建苹挡获。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石正文经民警电话通知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宋代伟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建苹、石正文、宋代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45000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建苹、石正文、宋代伟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共同实施抢劫行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石正文、宋代伟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露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邓建苹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石正文、宋代伟羁押于新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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