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公诉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邓建阳,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77********,汉族,福建省南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花园**栋**单元**号。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映应(曾用名吕嘉铭),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6241980********,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镇**路中段**号**幢**单元 **号。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春宏,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81977********,汉族,四川广安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幢**单元**号。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成伟,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6211985********,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乡**村**组**号。2018年9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建阳、吕映应、蒋成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周春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我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2月12日、4月26日两次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3月12日、5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三次延长办案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建阳、吕映应、周春宏共同于2015年10月9日在个旧市锡花大厦成立红河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开展民间融资居间业务,被告人吕映应担任公司总经理,并雇佣被告人蒋成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红河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在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云南省个旧市开展民间融资居间业务,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以“借款”形式开展融资业务。被告人邓建阳、吕映应、周春宏联系了红河**置业有限公司“弥勒**酒店”项目、四川**钢结构工程公司项目、四川广安**专业合作社项目,并以三家项目方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通过现金、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等方式将资金归集到上述项目方。以红河**置业有限公司“弥勒**酒店”项目融资人民币418.098912万元,以四川**钢结构工程公司项目融资人民币225.8万元,以四川**专业合作社项目融资人民币36.96193万元,以上三个项目共融资人民币680.860842万元。
二、集资诈骗罪
红河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胡某某(另案处理)未真实承建大理**大酒店装修项目的情况下,于2015年11月6日与胡永久签订融资合同,以大理**大酒店装修项目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红河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与红河**置业有限公司“弥勒**酒店”项目于2016年9月16日终止合作后,仍以该项目进行融资。上述两个项目进行融资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751.65万元,所募集资金已被转入被告人邓建阳所有的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安**有限责任公司、邓建阳等人个人账户、兑付投资人、开办“欧曼美城”等,未实际用在上述两个项目上。经查,大理**大酒店项目目前有87名投资人本金及收益无法兑付,涉及金额人民币264.2765万元。“弥勒**酒店”项目目前有92名投资者本金及收益无法兑付,涉及金额人民币325.36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韩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薛某某等人的陈述;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邓建阳、吕映应、周春宏、蒋成伟及同案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建阳、吕映应、周春宏、蒋成伟相互伙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且被告人邓建阳、周春宏、吕映应、蒋成伟相互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蒋成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海滨
2019年7月8日
附项:
1.被告人邓建阳、吕映应、周春宏、蒋成伟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68册及《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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