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纳检公诉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阿梦、梦哥),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号之2。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2018年8月3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松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锣(绰号骡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9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住四川省沐川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于2018年8月3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万坤(绰号张总),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5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于2018年8月3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其全(绰号阿宝、宝哥),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9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8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于2018年8月3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光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7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于2018年8月3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7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陈锣、张万坤、刘其全、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林松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6月,被告人邓某某、林松某共谋利用“猜猜我是谁”的电信诈骗方式骗取财物,由邓某某、林松某出资,邓某某购买手机、电话卡、公民个人信息等作案工具,组织陈锣、张万坤、刘其全等人先后在广东省河源市**出租屋、**出租屋、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通过拨打电话冒充熟人的方式实施电信诈骗。被告人邓某某、林松某与陈锣、张万坤、刘其全约定诈骗成功,邓某某、林松某各分得诈骗款项的10%,拨打电话者分得30%,取款组分得50%。被告人曾某某经陈锣邀约于2018年7月26日至广东省河源市参与电信诈骗,被告人陈锣、张万坤、刘其全、曾某某对多次使用的电话卡、诈骗成功所使用的电话、电话卡均销毁。至案发时,被告人陈锣、张万坤、曾某某在广东省河源市实施诈骗期间,共拨打诈骗电话二千余个。
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陈锣和张万坤在广东省河源市**小区的出租屋内,利用电话号码1871580****拨打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居民罗某甲电话,让罗某甲猜测自己身份,称自己就是罗某甲说的书记,获得罗某甲信任。次日,陈锣和张万坤再次电话联系罗某甲,让其往工商银行卡(账号为6222034000********)中转款20000元作为送礼资金。被害人罗某甲转入20000元后,陈锣和张万坤联系邓某某、林松某,由二人联系取款组取出该笔资金。
同日,被告人陈锣和张万坤还利用该号码拨打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居民冯某某电话,采取同样方式骗取冯某某信任,次日以需要转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210000元。
2018年7月8日,被告人刘其全在云南省昭通市**县**镇**村**组**号的家中,利用电话号码1568157****拨打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居民罗某乙电话,让罗某乙猜测自己身份,并称自己就是罗某乙所称的熊书记,获得罗某乙信任。次日,刘其全再次电话联系罗某乙,称自己要向领导送礼,请罗某乙帮忙,随后罗某乙先后分两次向刘其全提供的银行卡(银行账号为62170001100**********)中转款60000元。刘其全得知已转账后随即联系邓某某、林松某,由邓某某、林松某联系取款组取出该笔资金。
同日,被告人刘其全还利用该号码拨打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居民张某某电话,采取同样方式骗取张某某信任,次日以需要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2000元。
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陈锣在广东省河源市**小区,利用电话号码1822812****拨打四川省眉山市居民王某某电话,让王某某猜测自己身份,并称自己就是王某某所称的王镇长,获得王某某信任。次日,陈锣再次电话联系王某某,称自己要向领导送礼,请王某某帮忙,随后王某某先后分两次向陈锣提供的银行卡(银行账号为62179956100********、62179911000********)共计转账90000元。陈锣得知已转账后随即联系邓某某、林松某,由邓某某、林松某联系取款组取出该款。
另查明,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梁某某明知邓某某可能用于实施电信诈骗,仍向邓某某出售公民信息2000条。经检查,在梁某某所使用电脑中查获其非法获取的含公民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号码等的信息20005000条。
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林松某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麻岗派出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林松某、陈锣、张万坤、刘其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曾某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诈骗未遂,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梁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左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林松某、陈锣、张万坤、刘其全、曾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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