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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志会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三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邓志会,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2000********,汉族,辽宁省兴城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辽宁省兴城市**乡**村**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志会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6月2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邓志会以体内藏毒的方式乘坐MU5946次航班从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到达昆明市。12时许,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286.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净重286.1克;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放射影像诊断建议书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志会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5.鉴定意见:昆明市官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可疑毒品检验报告》、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定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排出毒品记录、现场提取记录,毒品称量、取样、扣押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志会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志会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邓志会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光盘六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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