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邓慧玲,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户籍所在地阳新县**镇**园**委**组,住阳新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慧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8年5、6月份期间,被告人邓慧玲借用邻居和江某甲(2016年3至2017年3月邓慧玲与江某甲为同居关系,2017年3月邓慧玲与王某甲结为合法夫妻)同居关系,骗取江某甲家人及所住社区阳新县***区***小区住户的信任,编造投资生意和投资高铁等需要周转资金的谎言,利用高息为诱饵,针对特定关系人和防范意识较差的老年人群体,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24.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邓慧玲以做生意投资为由,利用高息为诱饵,从王某乙及其家人手中骗取7万元;
2、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邓慧玲以做干菜生意和修路投资为由,从陈某甲手上骗取9万元;
3、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邓慧玲以做生意周转为由,以高息为诱饵,从卢某甲手中骗取9万元;
4、2016年底至2018年5月,被告人邓慧玲以做干菜生意周转为由,从石某甲手中骗取12.3万元;
5、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邓慧玲谎称做干菜生意、修路需要资金,利用高息为诱饵,从石某乙手中骗取5万元;
6、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邓慧玲谎称修高铁投资需要资金周转,从石某丙及其女儿卢某乙手中骗取12万元;
7、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邓慧玲以高于银行利息为由,从周某甲手中骗取4万元;
8、2017年4、5月份,被告人邓慧玲以做生意周转为由,从卢某丙手中骗取4万元;
9、2017年5、6月份,被告人邓慧玲以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从伍某某及其女儿李某甲、儿媳王某丙手中合计骗取9万元;
10、2017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邓慧玲谎称投资铁路工程,利用高息为诱饵,从江某乙(江某甲三妹)手中合计骗取17万元;
11、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邓慧玲以做工程资金周转为由,从江某丙(江某甲大妹)手中骗取7万元;
12、2017年6月,被告人邓慧玲以做生意周转为由,从柯某某手中骗取2万元;
13、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邓慧玲以做干菜生意周转为由,从蔡某某手中骗取3.3万元;
14、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邓慧玲以投资铁路工程为由,从江某丁(江某甲二妹)手中骗取6万元;
15、2017年8月,被告人邓慧玲谎称修高铁投资,从罗某某手中骗取5万元;
16、2017年9月,被告人邓慧玲以做干菜生意周转为由,从周某乙手中骗取3万元;
17、2018年4月,被告人邓慧玲以做工程需要投资为由,利用高息为诱饵,从石某丁及其妻子刘某某手中骗取3万元;
18、2018年5、6月间,被告人邓慧玲谎称做干菜生意和修路投资需要资金,从李某乙手机骗取6.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举报材料、联名控告书、银行流水清单、欠条借据、房屋买卖协议、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丁、邓某甲、邓某乙、齐某某、王某戊、曹某某、王某甲、江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江某乙、江某丙、江某丁、石某丁、陈某乙、石某戊、伍某某、李某乙、周某甲、罗某某、王某己、石某乙、卢某丙、石某丙、卢某甲、蔡某某、柯某某、周某乙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邓慧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丽
助理检察员:王聪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邓慧玲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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