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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托运输毒品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邓托,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号,现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云南**有限公司威信**中学**小区建设工地。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9年3月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托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晚,袁某某(另处)受托由泸州市将被告人邓托送至成都,并约上王某某帮忙驾驶车辆。当日21时许,袁某某驾驶川E*****白色别克轿车于17日凌晨到达被告人邓托指定地点本市锦江区**小区附近。被告人邓托下车进入小区拿回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晶体一包并返回车辆。袁某某随后开车送被告人邓托返回泸州市,期间被告人邓托在车辆后排称量拿回的东西。并将该包白色晶体放置于车辆后排靠枕内。17日4时30分许,民警在本市锦江区**收费站入口处拦下川E*****白色别克轿车并挡获被告人邓托。民警从袁某某驾驶的别克轿车内查获一个银色电子称,从该别克轿车后排靠枕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晶体一包,从被告人邓托处查获oppo手机一部。涉案毒品、电子称及手机均扣押在案。经称量,上述白色晶体净重48.29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尿检,被告人邓托的尿检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托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托在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因贩卖毒品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强

2020310

附:

    1.被告人邓托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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