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196号
被告人邓敏,性别: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18年11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邓敏至本区新碶街道长江路嘉航美悦大酒店对面辅道,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豫N****小型汽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845元和中华牌硬壳香烟2包(价值人民币90元)。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邓敏在新碶街道世茂宾馆8302房间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涉案人民币2600元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敏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该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敏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思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邓敏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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