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邓教鲁,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77********,瑶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绿春县,住绿春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绿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绿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绿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绿春县公安局牛孔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教鲁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教鲁、李玉芬(已判决)夫妇为谋利于2018年3月至8月间,单独或共同向吸毒人员马某某、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邓某甲、李某丙约干等人多次贩卖毒品。2018年8月31日17时30分许,在绿春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李玉芬、邓教鲁夫妇家中,民警当场从其家中一楼沙发旁竹杠上的“天红”牌深蓝色衣服左内口袋内搜出一包用红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从其家一楼至二楼楼梯拐角处墙缝内查获一包用红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从其家中二楼竹杠上的迷彩服上衣袖管内查获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红色、绿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和一包用蓝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从被告人邓教鲁、李玉芬夫妇二人床的正上方查获现金人民币13600元。
经过磅、鉴定,从被告人邓教鲁、李玉芬夫妇家中一楼沙发旁竹杠上的天蓝色衣服内搜出的一包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净重7.59克,经提取检材,送检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从其家中二楼竹杠上的迷彩服内搜出的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红色、绿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净重130克、一包用蓝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净重75克,经分别提取检材,送检的检材中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海洛因成分;从其家一楼至二楼楼梯拐角处墙缝内查获的一包用红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净重80克,经提取检材,送检的检材中未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乙、李某丁、邓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教鲁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过磅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教鲁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所贩卖的海洛因数量共计82.59克、甲基苯丙胺数量共计130克,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教鲁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适用普通程序。
此致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静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邓教鲁现羁押于绿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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