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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文云盗窃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邓文云(绰号牛三),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8********,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委**街**号。2019年9月11日,邓文云因犯盗窃罪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8时许,被告人邓文云到蒙自市新安所镇新街111号门口,将余某某停于此的一辆绿色金枪牌电动三轮车(车辆型号:JQDD-1,车辆识别代号:JINQIANG10924,电机号:0782#)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960元。

被告人邓文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文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文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文云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文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文云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昕怡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邓文云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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