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613号
被告人邓文杰,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村**路**号。2002年4月23日曾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9月4日被刑满释放。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文杰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邓文杰同意本案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邓文杰在其居住的广州市黄埔区**村**路**号楼宇中喝酒并吸食冰毒后,因产生幻觉,从该楼宇的六楼阳台将木板、桌腿、灭火器等杂物扔下,造成隔壁楼宇**路**号**房住户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的露台雨棚和停放在楼下的奇瑞牌小轿车损毁(经鉴定,车辆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9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被告人的供述;2.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物证;3.鉴定意见;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文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文杰无视国家法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文杰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云翔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邓文杰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共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6.作案工具干粉灭火器现暂扣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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