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邓文祥,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2********,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8日被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11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8月8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14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4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2019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文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文祥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9日晚上,被告人邓文祥到晋江市**街道**幢**号店面内,盗走被害人王某甲放置于店面内的1瓶价值人民2477元的茅台酒、2瓶价值合计人民币28元的葡萄酒和一瓶已开封的茅台酒(无法估价)。
2.2019年11月23日晚上,被告人邓文祥到晋江市**街道**幢**号店面内,盗走被害人王某甲放置于店面内的一个价值人民币5元的电热水壶、一个价值人民币5元的电子多用陶瓷壶、一个价值人民币40元的微波炉和一个电脑数码万年历(无法估价)。
被告人邓文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葡萄酒等物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工作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文祥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关于茅台酒、葡萄酒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搜查照片、证人王某甲及被告人邓文祥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文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文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文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文祥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邓文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团圆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邓文祥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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