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邓新,男,生于1999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99********,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镇**路**号**号**栋**单元**楼**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9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2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新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晚,刘某某(已判决)在绵阳市安州区**镇老孔雀KTV与李某甲、杨某某因矛盾而打架。后刘某某为报复李某甲遂给李某乙(已判决)打电话让其找人帮忙打回来,李某乙便通过电话联系苏某某(已判决),苏某某遂邀约了被告人邓新及崔某某(已判决)、程某某(另案处理)、严某某(已判决)、周某某(已判决)等人来到绵阳市安州区桑枣镇“夜不收”烧烤店,由于时间较晚众人便商议第二天再打李某甲,之后就在烧烤店吃烧烤。次日凌晨,杨某某及其朋友也来到“夜不收”烧烤店吃烧烤,刘某某等人便要打杨某某,于是杨某某便驾驶自己的白色川BY****凯迪拉克牌轿车准备离开,邓新便伙同刘某某、李某乙、崔某某等人一起追出去,用啤酒瓶、凳子等物品砸车,将杨某某拖下车进行殴打,造成车辆损坏及杨某某左侧气胸伴左肺萎陷及左侧肋骨骨折。经鉴定,被砸车辆损坏部件价值人民币4533元;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邓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勘验、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新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邓新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邓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冬梅
检察官助理 张靖悦
2020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邓新现羁押于绵阳市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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