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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新雷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邓新雷,男,汉族, 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01171990********,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湾**组**号。2010年10月2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3年3月16日止;2019年12月16日因开设赌场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20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新雷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922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到6月期间,被告人邓新雷伙同他人,在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百世恒酒店、虹景酒店、祥瑞酒店、国豪酒店及两处私人住宅内多次开设赌场,先后组织邀约马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等十余人以“炸金花”的形式赌博,被告人邓新雷以抽“台子费”、“放码”收手续费及利息等形式进行渔利,并在催收“码钱”过程中使用语言恐吓、殴打及上门威胁等非法手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扣的欠条、收据,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手机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宾馆开房记录、被告人邓新雷及见证人身份信息等书证、物证;2. 马某某等22名证人的证言;3. 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4.视频资料;5.涉案人员邓某某等4人的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邓新雷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新雷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建 翔

检察官助理:谢文慧

2020年11月09日



附:

    1.被告人邓新雷现关押在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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