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锦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邓明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2195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20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邓明仲因病不适宜继续羁押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狮子山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明仲盗窃案,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19时左右,被告人邓明仲窜至成都市锦江区净居寺路公交车站,尾随受害人上了一辆往城外方向行驶的车牌为川AG8202的56A路公交车,该车行驶在锦江区净居寺路公交站至成龙路公交站之间时,被告人邓明仲趁周围人不注意,扒窃了受害人岳某某放在一个牛仔布双肩背包中的现金62元人民币。随后被告人邓明仲在成龙路公交站下车时被民警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明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明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明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明仲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志平
检察官助理 谌洪斌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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