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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明华非法持有毒品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邓明华,男,生于1965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65********,汉族,文盲,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村**号**栋**单元**楼**号。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05年12月22日被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明华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邓明华从他人处购买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俗称麻古),并将所购毒品存放于其位于的绵阳市涪城区**村**栋**单元**楼**号的家中用于吸食。2019年11月25日,邓明华在家中容留他人吸毒时后被公安机关挡获,随后民警在该处查获邓明华用于吸食的甲基苯丙胺共计24.2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报告、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明华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明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明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忠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邓明华现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4册(内附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材料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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