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71号
被告人邓明,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19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明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14时许,吸毒人员柳某某向被告人邓明求购毒品。邓明同意后,于当日15日许在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号临街楼道口以28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柳某某贩卖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和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颗。交易完成后,双方被民警抓获。民警从邓明处提取到疑似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04克),从柳某某处提取到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28克)和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净重0.11克)。邓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查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疑似毒品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查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甲卡西酮、海洛因、可卡因、MDMA、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柳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邓明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20]1955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明故意非法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黎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邓明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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