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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春生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检二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邓春生(曾用名:邓佳男),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组**号)。2019年5月2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6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春生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春生与被害人车某某(女,殁年40岁)系夫妻关系。2019年5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邓春生在南岗区**镇**号楼**单元**室家中,因怀疑车某某有外遇与其发生争吵。期间,邓春生用手掐扼被害人车某某的颈部,致车某某死亡。后邓春生将车某某尸体藏匿在其家南卧室美容床下并用帘子挡住。经法医鉴定:车某某符合生前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9年5月26日4时39分,被告人邓春生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结婚证、哈尔滨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等;

2.证人邓某某、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春生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鉴定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5.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春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富菊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邓春生羁押于南岗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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