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1〕Z112号
被告人邓春节,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23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镇**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春节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春节于2020年11月6日17时30分许,在本市渝中区两路口新干线公交车站,趁被害人李某甲不备之机,扒窃其上衣口袋内的价值人民币855元的Iphone 6S Plus手机一部。
2020年11月7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渝中区中山一路2号财信渝中城附近将被告人邓春节抓获归案。被告人邓春节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邓春节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春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春节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春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邓春节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春节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延钦
检察官助理:王世明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邓春节现被羁押于重庆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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