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认罪认罚(普通)
被告人邓昭朗,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12日被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0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彝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昭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苟某某(已判刑)在昭通邀约被告人邓昭朗和何某某、廖某某(二人已判刑)、尹某某(另处)等人到彝良行窃,苟某某携带了自制的撬锁工具,于2008年10月20日流窜至彝良,自10月21日至23日,三天内入室盗窃13起,被告人邓昭朗参与入室盗窃10起:
1、2008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邓昭朗与苟某某、廖某某、何某某到彝良县**镇**街**商局职工宿舍二楼撬门入室盗走蒙某某家白色直板摩托罗拉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33元。
2、2008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邓昭朗与苟某某、廖某某、何某某到彝良县**镇**路**号撬门进入徐某甲家住宅,主人惊醒,四人便逃离,入室盗窃未遂。
3、2008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邓昭朗与苟某某、廖某某、何某某到彝良县**镇新大桥下方撬门入室盗走姚某某家人民币365元,CECT牌黑色滑盖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17元,CECT牌灰色滑盖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直板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
4、2008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邓昭朗与苟某某、廖某某、何某某到彝良县**镇**路撞门入室盗走代某某家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11元,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
5、2008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邓昭朗与苟某某、廖某某、何某某到彝良县**镇**路撬门入室盗走徐某乙家直板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17元,粉红色直板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00元。
6、2008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邓昭朗与苟某某、廖某某、何某某到彝良县**镇**路撬门入室盗走张某某人民币38元,黄色直板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00元。
7、2008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邓昭朗与苟某某、廖某某、何某某到彝良县**镇**路田某某家门市的侧门撬开进入该门市盗走人民币50元,88红河烟4包、价值人民币40元,紫云烟5包、价值人民币50元,打火机10个、价值人民币10元。
8、2008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邓昭朗与苟某某、廖某某、何某某到彝良县**镇**路撬门进入陈某甲的门市盗走人民币约200元,优酸乳8盒,价值人民币16元。
9、2008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邓昭朗与苟某某、廖某某、何某某到彝良县**镇**路撬门进入陈某乙家中盗走人民币230元,蓝色直板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125元,银灰色直板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83元。
10、2008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邓昭朗与苟某某、廖某某、何某某到彝良县**镇**路撬门入室盗走窦某某家红色直板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1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苟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蒙某某、姚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邓昭朗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昭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昭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昭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累犯,具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昭朗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萍
检察官助理:李章超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昭朗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送昭通市昭阳区关爱中心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