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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显伟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邓显伟,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四川省德阳市**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成金公(天)诉字〔2020〕71号起诉意见书移送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本案犯罪地在成都市成华区,金牛区人民检察院遂于2020年1月19日以成金检二部报(移)诉(2020)1号移送案件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违法行为人喻某某在成华区青龙广场的一房间内,以微信转账形式从被告人邓显伟处购买300元的冰毒(实际只购买到约0.3克),因购得的毒品数量不足,2019年10月17日12时许,喻某某联系邓显伟,要求其补足毒品数量,邓显伟遂要求喻某某至成华区**路**号**小区楼下等待,自己前往该小区**栋**单元**号房间找补毒品。后其从房该房间飘窗处拿走一小袋毒品,其下楼欲将毒品交付给喻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挡获,现场从邓显伟身上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透明晶体,经称重,净重0.45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该白色透明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显伟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于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毒品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邓显伟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苏

2020年3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两册、起诉书八份,提讯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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