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公诉刑诉〔2018〕815号
被告人邓晓波,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8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街**栋**楼。2004年12月2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5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4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辛,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8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栋**单元**楼**号,现任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派出所民警(三级警长,正科级)。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7日经本院以徇私枉法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次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乡**村**组,现住址成都市双流区**栋**单元**号。2017年6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古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街**栋**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号。2003年7月1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04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伦,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街**栋**楼。2007年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4年1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才清,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2013年10月24日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6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4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5日经本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批准,次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分别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和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晓波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以被告人王辛涉嫌徇私枉法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以被告人胡某某、古某某、李某某、黄伦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钟才清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于2018年9月5日、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晓波与被告人古某某、黄伦、李某某、钟才清、胡某某等人(均非成都市**有限公司职工)经常纠集在一起,以被告人邓晓波等人所居住的成都市成华区**街**栋**楼(成都市**有限公司下属**地产公司单身公寓)的几个房间为聚点,在所居住的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房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在房间内非法储存、持有爆炸物、枪支、毒品,同时为了继续居住、使用单身公寓而对该公司职工进行殴打、威胁,致使职工利益受损、身体受损,致使该厂对公寓的管理秩序被破坏,扰乱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在该区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组织。被告人邓晓波等人有如下犯罪事实:
1、2018年4月28日16时至19时许,被告人邓晓波在本市成华区**街**栋**楼**号“音乐创作工作室 ”房内,提供毒品K粉并容留张某某、黄伦、罗某某、黄某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吸食。公安民警在房内起获一袋用白色塑料袋封装的白色粉末状物质(净重2.12克)、少许白色粉末状物质(分别净重1.13克和0.05克)和两张卡片,经鉴定,以上物质检出氯胺胴成分。
2、2018年4月28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邓晓波居住的成华区**街**栋**楼**号房内,起获一枚爆炸装置,装置外有一块遥控定时电子电路板,并有线路与装置内部连接(后经成都市公安局特警大队引爆,并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引爆后残留物中检出钾离子、钠离子和硝酸根离子成分)。
3、201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邓晓波借用成都市公安局**分局民警被告人王辛的人民警察证,找他人为邓晓波伪造了一本头像为被告人邓晓波本人、其余信息均为被告人王辛的人民警察证。经认定,该人民警察证系伪造,伪造证件中头像与王辛真实头像不一致。
4、被告人胡某某成立了成都**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汽车零配件、机电、进出口贸易等。后被告人邓晓波出资与其共同利用该公司名义从事二手车、抵押车等买卖,所获利润均分。因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成某某在二手车买卖过程中就交付定金一事发生矛盾,其将该矛盾信息及被害人当时所处地理位置坐标发至与被告人邓晓波等人共同设立的微信群中,并于2018年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古某某、李某某、黄伦、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车辆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农家乐,多人持械对被害人成某某进行殴打,现场鸣枪威胁,致使被害人成某某头部及身上多处受伤,经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成某某被人打伤致头皮创口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后被告人邓晓波对该事件进展予以总结。
5、被告人王辛于1996年8月开始至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工作,先后在**大队、**大队和**派出所工作,现在**派出所任正科级侦查员,三级警长,系具有查处黄、赌、毒职责的治安民警。2017年,被告人王辛结识被告人邓晓波后多次到邓晓波居住、生活的**街**厂单身宿舍**栋**楼房间玩耍。该楼**号(音乐创作工作室)、**号房间长期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王辛作为一名治安民警,既没有制止邓晓波等人的吸毒行为,也没有对邓晓波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上报、查处,还与邓晓波等人一同在房内吸食毒品。2018年3月,**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安排民警邱某某到该处调查了解情况,被告人王辛得知情况后,告知邱某某该房间是朋友用于录制歌曲的音乐创作工作室,掩饰、隐瞒了该房间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行为。
6、2018年4月28日,公安民警在成华区**街**栋**楼将正在被告人邓晓波处的被告人钟才清挡获,后在被告人钟才清位于青白江区**镇**组的家中,起获枪支的零部件20件、子弹102枚、机床4台、黑色粉末和2支枪支。经鉴定,起获的2支枪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它物质的气枪,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每平方厘米,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金属零部件20件均具备枪支主要零件的外观、结构和性能,属于枪支散件,送检子弹102枚分别1枚为51-1式手枪弹,2枚为自制7.62手枪弹,99枚6.5气枪铅弹,黑色粉末检出钾离子、硝酸根离子成分。
被告人邓晓波、古某某、黄伦、钟才清于2018年4月28日在成华区**街**栋被公安民警挡获,被告人胡某某在双流机场被公安民警挡获,被告人李某某在位于锦江区**路的家中被公安民警挡获,被告人王辛在**派出所被挡获。到案后,被告人邓晓波对容留他人吸毒、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如实供述,被告人古某某、黄伦、李某某对寻衅滋事的事实如实供述,被告人钟才清对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如实供述,被告人王辛对徇私枉法、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晓波与被告人古某某、黄伦、李某某、胡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其中被告人邓晓波为他人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非法储存爆炸物品,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放任团伙成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辛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并明知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而予以提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古某某、李某某、黄伦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才清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晓波系主犯,被告人王辛、胡某某、古某某、李某某、黄伦系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分别处罚。被告人黄伦、钟才清系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晓波、李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晓波、王辛、胡某某、古某某、黄伦、李某某、钟才清对全部或部分罪行如实供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眉
2018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均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电子卷宗光盘三张,其他光盘六张。
3.起诉书三十八份,提讯证七份,换押证七份,散页材料十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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