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邓晖,绰号“猪脚”,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住来凤县**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来凤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来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晖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9日、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来凤县公安局在办理2019.4.3运输毒品案时陈某某(另案处理)供述其与一名外号叫“猪脚”的男子有毒品交易。来凤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湖南省龙山县民安镇高速路出口廉租房外将被告人邓晖(外号“猪脚”)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搜出4袋疑似毒品。经称重鉴定,邓晖携带的4袋疑似毒品92.06 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2月27日凌晨2点多钟,邓晖以400元每克的价格贩卖给段某某冰毒3克。
2019年年初,邓晖以350元每克的价格给鹤峰籍男子张某某贩卖冰毒5克,此次贩卖毒品后的一个星期左右,邓晖又以350 元每克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冰毒5克。阴历2018年春节期间,邓晖以350元每克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冰毒20克。2018年过年之后的一个星期内,邓晖以300元每克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冰毒50克,此次贩卖毒品后的半个月左右,邓晖以340元每克的价格给张某某贩卖冰毒3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来公(漫)行罚决字(2019)5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恩施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301号检验报告;4.检查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5.称重视频光碟1张,抓捕邓晖现场视频光碟4张。6.被告人邓晖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晖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金梅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晖现羁押于湖南省永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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