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新检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邓某某,曾用名邓秉飞,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1324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仪陇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被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富顺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被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6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号。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被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37231997********,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平昌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19212000********,汉族,在校大学生,四川省通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王某甲、黄某某、王某乙、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邓某某召集王某甲、黄某某、王某乙、周某甲等人在成都市成华区和新都区大丰街道方元路汇融新创谷7楼708号房屋内,组织分工,冒充单身女性使用网络聊天工具与被害人李某某、雷某某、陈某某等人结识并假意恋爱交往,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随后以生病住院,买礼物等为由骗取3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7483.09元。
2020年9月28日17时许,民警在新都区大丰街道汇融广场7楼708房间内将被告人邓某某、王某甲、黄某某、王某乙、周某甲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王某甲、黄某某、王某乙、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王某甲、黄某某、王某乙、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五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王某甲、黄某某、王某乙、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王某甲、黄某某、王某乙、周某甲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邓某某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王某乙、周某甲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邓某某、王某甲、黄某某、王某乙、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毅
检察官助理 凌黎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王某甲、黄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1294****);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82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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