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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林平抢劫、非法拘禁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19〕514号

被告人邓林平,别名“邓斌”,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公园一出租屋。被告人邓林平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月1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 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林平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

2017年12月23日,被害人张某某被骗至丹阳市**街道**新村**幢**单元**室“天津**”的传销窝点。被告人邓林平指使崔某某、岑某某、吴某某、周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等人,采用没收手机、语言威胁、搧耳光、贴身看管等手段,对张某某实施非法拘禁。同年12月28日,被告人邓林平得知张某某银行卡和支付宝内存有钱财,遂指使崔某某逼问张某某的农行卡、支付宝密码后取款,崔某某从农行ATM机取款4500元后交予邓林平。

二、非法拘禁张某某

2017年1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邓林平将被害人张某某安排至丹阳市**街道**新村**幢**单元**室“天津**”传销组织窝点。后被告人邓林平指使崔某某(已判决)等人采用没收手机、言语威胁、扇耳光、贴身看管等手段,非法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长达7天。期间,崔某某等人分别对张某某实施了罚坐、殴打、言语威胁等;王某某、马某某(均已判决)被安排白天以陪同上厕所、上课洗脑等方式进行看管;岑某某、侯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决)分别被安排以陪同睡觉、守夜的方式进行看管;被告人孔某某配合其他被告人实施威胁、看管等行为。同年12月28日,崔某某逼问张某某农行卡、支付宝密码,将支付宝内的钱款转至农行卡,并于当晚至丹阳农行ATM机取款人民币4500元。崔某某等人继续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直至2017年12月30日晚7时许才让上述离开该传销组织窝点。

三、非法拘禁李某某

2017年1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邓林平将被害人李某某安排至丹阳市**街道**新村**幢**单元**室“天津**”传销组织窝点。后被告人邓林平指使崔某某等人,采用没收手机、言语威胁、扇耳光、贴身看管等手段,非法限制李某某人身自由长达5天。期间,岑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对李某某实施了殴打、言语威胁等,并分别以搜身、陪同睡觉以及上厕所、守夜等方式进行看管;党某某、孔某某以陪同睡觉等方式进行看管;吴某某、王某某、马某某、侯某某分别以陪同上厕所、登记李某某随身物品等方式进行看管。直至2018年1月2日晚被害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四、非法拘禁莫某某

2017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邓林平将被害人莫某某安排至丹阳市**新村**幢**单元**室“天津**”传销组织窝点。后被告人邓林平指使齐某某(已判决)等人采用摁倒、搜身、陪同上厕所等方式,非法限制莫某某的人身自由。2018年1月1日,党某某被安排至该**新村传销窝点后,党某某、朱某某等人采用贴身看管、守夜等方式,非法限制莫某某人身自由,直至1月14日莫某某被解救。

归案后,被告人邓林平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协议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林平及其同案犯崔某某、岑某某、马某某、吴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公安机关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林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林平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林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林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林平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林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玉中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邓林平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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