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邓柏林,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龙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柏林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柏林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邓柏林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龙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自2020年4月上旬开始,被告人邓柏林和同案犯陈某甲、沈某某(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组织本地村民在龙门县**镇**村小组“**山”利用摇骰子“赌大小”的方式开设赌场,并招募在校学生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均另案处理)为该赌场望风。当月28日,龙门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将位于“**山”的赌场捣毁,抓获同案犯陈某甲、陈某丙及赌博违法人员李某某,并扣押9张椅子、骰盅一副等赌具一批。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邓柏林到龙门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柏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柏林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柏林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柏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柏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德游
检察官助理:陈天鹏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柏林现被羁押在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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