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柏茹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邓柏茹,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70********,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号,因犯盗窃罪,2010年9月30日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9年1月3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柏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邓柏茹伙同龙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入户盗窃财物后平分,具体如下:

1.2020年7月12日晚上23时许,武冈市**乡**村段某某家中办完丧事,邓柏茹伙同龙某某利用梯子爬到段某某家二楼实施盗窃时,被蹲守的民警发现,现场抓获邓柏茹。

2、2020年7月11日凌晨,邓柏茹伙同龙某某用钻子将武冈市**镇**居委会办了丧事的杨某某家的窗户撬开,进入室内盗窃了2000余元现金。

3、2020年7月1日凌晨,邓柏茹伙同龙某某进入武冈市**乡**村向某某家,盗窃现金14000余元和一个黄金戒指、一条铂金项链。

4、2020年6月28日,邓柏茹伙同龙某某趁武冈市**乡**村苏某某家办婚宴后人员熟睡之机,架楼梯爬到露天阳台将防盗窗弄开进入室内,盗窃了4000多元现金和一条白金项链、一对金耳环。 

5、2020年6月4日凌晨,邓柏茹伙同龙某某趁武冈市**乡**村关某某家办丧事人员熟睡之机,用手工钻将前门的窗户木栏杆钻断,进入室内盗窃6000余元现金和两个黄金戒指、一根黄金项链、一个金色手表。

6、2020年5月的一天晚上,邓柏茹伙同龙某某趁武冈市**镇**村刘某某家新屋办酒后人员熟睡之机,用木架子爬入室内,盗窃现金9000余元和20余包黄芙蓉王香烟。

7、2020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邓柏茹趁武冈市**镇**村李某某家办完丧事人员熟睡之机,使用木梯进入室内盗窃13200余元现金。

8、2020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邓柏茹伙同龙某某趁武冈市**镇**村文某某家办丧事人员熟睡之机,撬门栓入室盗窃2900多元现金、6条多白沙烟、一桶植物油。

9、2020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邓柏茹伙同龙某某用钻子将武冈市**乡**村段某甲家钻开一个洞,进入室内盗窃了九百余元现金。

被告人邓柏茹入户盗窃现金共计52000余元,盗窃的首饰被卖到首饰加工店卖得14000多元,

被告人邓柏茹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妻子为其退还10700元用于赔偿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段某乙、刘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段某某、苏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邓柏茹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柏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柏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柏茹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邓柏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邓柏茹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柏茹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柏茹现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