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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邓X,男,19XX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19XX0406003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XX市XX市场个体经营服装店,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住XX市XX路XX巷147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侯马市公安局路东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7时左右,被告人邓X实施醉酒后驾驶晋XXXXXX号小型轿车行为,在XX市XX路XX路口被侯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苏民、苏云生等民警当场查获。查获后,民警立即对被告人邓X提取血样并送至山西省翼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意见为:从被告人邓X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10.95mg/100ml,被告人邓X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邓X被民警查获视频、邓X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X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10.9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邓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磊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侯马市公安局路东派出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四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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