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330号
被告人邓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8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厂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文昌街**号**幢**单元**室,住蚌埠市经开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邓某酒后驾驶车号为皖******小型轿车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解放路治淮路至沿淮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邓某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邓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184mg/100ml。
被告人邓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照片、酒精测试照片、抽血照片、抽取血样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邓某的供述和辩解;
3.关于邓某的全血样乙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葛云松
检察官助理李浩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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