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垣,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镇**村**号。2019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垣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邓某垣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57.5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沿我市西区彩虹大道由岐港路往民科西路方向行驶,途经民科西路横涌桥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邓某垣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垣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垣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二О二О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邓某垣现被取保候审(150 **);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鉴定人名单1份;
4、涉案车辆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5、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