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乔某某等七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刑刑诉〔2018〕311号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28271977********,苗族,高中文化,山西**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住址:湖北省来凤县**镇**村**组**号,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2017年9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0月16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2018年1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第一次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3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第二次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3月2日、5月1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乔某某(已逮捕)控制的山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在位于本市杏花岭区**街和**路**园**路**号**楼A区开展业务,乔某某伙同被告人邓某甲等人,在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以通过**公司投资可以获得月收益1.2%至2.0%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册、召开推荐会、设立网站等方式向不特定群众进行宣传并吸收公众存款。截至提起公诉前,共有25名投资人报案,吸收资金金额为362万余元。

2014年4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邓某甲担任**公司总经理,明知**公司吸收不特定对象存款,**培训员工、代表**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等行为,领取佣金约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段志文

2018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逮捕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七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