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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8日由本院采取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8日由本院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6月30日 01时51分,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朝阳路由BOSS酒吧方向往风柜口方向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的桂R****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其同向在其左侧车道内行驶,于上述时间双方行驶至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路萌一大药房前路段,邓某某驾车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驶入其左侧车道,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某、何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邓某某、何某某进行体内血液酒精浓度检测:邓某某血样酒精浓度为141.25mg/100ml;何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55.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邓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何某某两人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检察官助理:陈婷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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