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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余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935号

被告人邓某某(自报),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年7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自报),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镇**路**号*栋*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20年4月19日傍晚,被告人余某某从他人处购入一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从中截留部分冰毒吸食后,于当晚在东莞市寮步镇霞边公园以700元将冰毒卖给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取得冰毒后,再在东莞市寮步镇霞边公园以130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温某某(另案处理)。

(二)2020年4月23日晚上,被告人余某某从他人处购入四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从中截留部分冰毒吸食后,于当日在东莞市寮步镇霞边公园以2800元将冰毒卖给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取得冰毒后,再在东莞市寮步镇霞边公园以2800元(少收100元,实际成交270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温某某。温某某另外支付300元车费给邓某某。

2020年6月18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寮步镇败叶汽配城东昇汽车真皮店附近路段抓获被告人邓某某。2020年6月19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寮步镇霞边公园附近抓获被告人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案经过、微信截图等书证,被告人邓某某、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余某某无视国法,违法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九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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