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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兰某甲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生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兰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74********,畲族,初小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安市**镇**村**号,现住福安市**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2********,畲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福安市**镇**村**号,现住福安市**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某乙,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4********,畲族,文盲,务农,户籍地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8月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某丙,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4********,畲族,文盲,务农,住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某丁,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5********,畲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福安市**镇**村**号,现住福安市**乡**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9********,畲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安市**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5月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福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甲、钟某某、兰某乙、兰某丙、邓某某、林某某、兰某丁、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3日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福安市**镇**村**、**两个自然村是少数民族村,地处偏僻,交通不便。2015年端午节,**村**自然村村民在被告人兰某乙的提议下商议修建通村道路,并推选出被告人兰某甲、钟某某、兰某乙、兰某丙四人为村民代表负责村道建设。被告人兰某甲负责管理资金,被告人钟某某负责与相关部门联系,被告人兰某乙负责协调征用林地,被告人兰某丙负责现场监工。为了节约经费,被告人兰某乙代表**村**自然村找到被告人邓某某商谈与**村**自然村联合修路事宜。2015年农历七月十五日,被告人邓某某召集**村**自然村村民讨论修路事宜,该村村民决定按该村姓氏并推选出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兰某丁、陈某某为村民代表,共同负责修路。被告人邓某某作为邓姓家族代表,负责牵头联络、集资管账等工作,被告人林某某、兰某丁、陈某某分别作为该村林、兰(雷)、陈姓家族代表,负责收取各自姓氏村民的丁钱,积极参与议事、协调、施工管理等工作。

2015年农历8月后,被告人兰某甲、邓某某等人经多次商议,勘查路线、并私下征得**镇**村林权所有人用地许可后,于2015年农历11月底,雇佣一外地人(身份不明)开挖掘机沿原石径路开挖了长656.7米共用干道的路胚。

2015年农历12月下旬,被告人兰某甲、钟某某、兰某乙、兰某丙四人组织**自然村村民开挖从共用干道通往**自然村长约900米的石径路。2017年1月,被告人兰某甲、钟某某、兰某乙等人组织**自然村村民对共用干道和**支路路胚进行了道路硬化。

2016年农历1月,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兰某丁、陈某某四人组织**自然村村民开挖从共用干道通往**自然村长约600米的石径路。后因雨水冲刷导致路崖塌方,2016年农历3月,被告人邓某某等四人又雇了挖掘机对该路胚进行再次平整。2017年5月,**自然村村民对**自然村支路路胚进行了道路硬化。

经福建森生司法鉴定所鉴定:**镇**村“**山”山场修路占用土地总面积31.3768亩,其中占用并毁坏的林地面积19.6704亩(水土保持林4.426亩,其他林地15.2444亩),被挖掘毁坏的林木蓄积量为49.026立方米。其中挖掘的两村共用道路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7.1896亩(水土保持林4.426亩,其他林地2.7636亩),毁坏林木蓄积量为18.3211立方米;往**自然村支路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4.3136亩,均为商品林,毁坏林木蓄积量为13.3061立方米;往**自然村支路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8.1672亩,均为商品林,毁坏林木蓄积量为17.3988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兰某甲、钟某某、兰某丁、林某某、兰某乙、兰某丙分别于2017年6月14日、6月19日、6月20日、6月21日、7月17日、8月1日、2018年5月10日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

2019年3月间,被告人兰某甲、兰某丁等在**镇**村“**”山场完成异地补植复绿26亩,同时完成对修建道路两侧被毁坏土地的绿化,面积达11.22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邓某某、兰某甲、钟某某、兰某丁、林某某、兰某乙、兰某丙、陈某某等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福安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关于福安市**镇**村“**山”山场机耕道路建设占用占用林地的林种情况释明、森林资源建档小班一览表、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福建省福安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被告人进行生态修复的相关材料证明及照片、中共福安市委会议纪要(第17期)、**镇人民政府关于要求资助**镇**、**自然村修建公路经费的请示、关于申请**村**、**自然村机耕路免于处罚的报告及修路的照片、福安市**镇**村委会出具的《关于要求补助**镇**村**自然村修建公路的报告》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钟某甲、周某某、孙某某、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邓某甲、邓某乙、兰某某、钟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兰某甲、钟某某、兰某丁、林某某、兰某乙、兰某丙、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森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等鉴定意见;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八名被告人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甲、钟某某、兰某乙、兰某丙、邓某某、林某某、兰某丁、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小洁

阮春明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兰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85933****。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85935****。被告人兰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70693****。被告人兰某丙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59984****。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05926****。被告人兰某丁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61607****。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95055****。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三册468页,检察材料壹册108页。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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