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08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深圳市**集团公交车司机,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村**号,暂住深圳市龙岗区**村**花园**栋**房。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嫌疑,于2019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深圳市**公司保安员,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镇**村**号,暂住深圳市龙岗区**城**园**房。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嫌疑,于2019年7月2日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26日6时2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家饮酒后,来到的深圳市**交通有限公司**公司**车队进行酒精检测时,由于饮酒不能通过,被告人邓某某将酒精检测仪递给正在负责酒精检测的保安员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问邓某某说:“又喝酒了?”,然后被告人刘某某顶替被告人邓某某吹气,帮助其通过酒精测试。随后,被告人邓某某驾驶公共汽车上班,开始一天的公共客运工作。
当日17时28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粤B4*****号牌大型普通客车(公共汽车)行驶至本市福田区**路**号路段时,车身右侧与同方向相邻车道正常行驶由于某某驾驶的粤B9****号车车身左后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邓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撤离现场后被告人邓某某继续驾驶粤B4*****号牌大型普通客车(公共汽车)进行公共客运。
当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粤B4*****号牌大型普通客车(公共汽车)行驶至本市福田区**大道**路段时,该车车身左后侧与同方向相邻车道正常行驶由崔某某驾驶粤B7****号小轿车车头右前角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某未停车,继续行驶。
当日19时6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粤B4*****号牌大型普通客车(公共汽车)行驶至本市福田区**大道**地铁站**出口时,车身右前侧与相邻车道由李某某驾驶的粤Z****港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某驾驶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被害人崔某某驾驶小轿车追至此地,交警现场认定邓某某醉酒驾车及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 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呼气酒精测试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司架构图,劳动合同及责任书,岗位职责及公司规章制度,调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含量鉴定意见,车内乘客、司机精神状态以及路面环境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邓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醉酒驾车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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