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86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2197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1月22日逮捕,于2020年2月2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2198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逮捕。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刘某甲、赵某某、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底,被告人邓某某在庄某某(在逃)提供的赌博网站上担任代理,先后发展了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常某某等人开设账号,联系多名赌博人员投注以抽水获利。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常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后在各自账号下注,再根据网站的输赢情况和被告人邓某某通过微信结算赌资。
经统计,自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接受赌客王某某、张某某等人投注共计人民币95745元;被告人赵某某接受刘某乙等人投注共计人民币93503元;被告人常某某接受傅某某、蒲某某等人投注共计人民币107235元。
另查明,除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常某某外,被告人邓某某还发展陈某某等五人(另案处理)开设赌博网站账号,以上八个账号的投注总金额为人民币8122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等;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经历比对报告、取保候审材料、营业执照等;3.证人证言:证人蒲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刘某甲、赵某某、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刘某甲、赵某某、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刘某甲、赵某某、常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行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被告人赵某某、常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3.案卷材料9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5.随案移送手机三部、ipod一部、台式电脑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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