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楼**门**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82001********,汉族,大专在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街**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园**号楼**室,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2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5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镇**村**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楼**门**室,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2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20日18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因琐事与刘某甲发生矛盾,后吴某某电话联系郑某某,告知可能会与刘某甲发生冲突,让其与李某某、邓某某、高某甲前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振业里小区与吴某某汇合。在振业里小区花园东侧,吴某某与刘某甲言语冲突后,与邓某某、李某某对刘某甲进行殴打,郑某某、高某甲未动手。经鉴定,刘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9年9月17日,吴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等人与刘某甲达成和解,吴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等人赔偿刘某甲3000元,刘某甲对吴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等人表示谅解,不追究吴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等人法律责任。
二、2019年9月19日5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因为朋友被打一事,纠集曹某某、韩某某、任某某、孙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将被害人陈某某从家中约出后,将其带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春港花园小区内的别墅区附近小树林里对陈某某进行殴打,致陈某某受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主动投案,被告人邓某某系被抓获到案,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等人的人员详细信息、被害人刘某甲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甲、郑某某、卢某某、刘某乙、曹某某、韩某某、任某某、孙某某、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纠集参与多人斗殴,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邓某某系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三人对被害人刘某甲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三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五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庆强
检察官助理:裴冬梅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现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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