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1514号
被告人邓某某, 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广东省龙川县,住广东省龙川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16 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525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远安县,住湖北省远安县**镇**村**组。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周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以下简称“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或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以“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可达10400000元。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进行管理,团队由老总领导,团队内设立大总管、自律总管(经理)、能力总管、经晨窗口等职务,负责团队的运转。
2017年以来,被告人邓某某、周某甲陆续加入该组织并发展下线,分别担任自律经理、自律配合职务。
至2018年10月,该组织层级已达3级以上,组织成员已达30人以上。
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邓某某、周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表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赖某某、黄某某以及被告人邓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周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周某甲共同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周某甲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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