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二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湖北省当阳市**办事处**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32000********,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姚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至9月7日,被告人邓某某、姚某某与他人在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通过其持有的大量银行卡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帮助他人转账、取现非法资金共计162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公某某等人的陈述;同案人肖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邓某某、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姚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姚某某均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西剑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姚某某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卷外材料一宗。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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