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孔某某等3人涉嫌故意伤害案)_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组**号,捕前住普洱市思茅区**出租房。因寻衅滋事,2018年2月2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寻衅滋事,2018年5月2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2019年3月2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1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52000********,穿青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乡**村**组,住普洱市思茅区**出租房。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6月5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2017年7月20日被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 2020年1月21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住普洱市思茅区**出租房。因殴打他人,2019年3月2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 2020年1月21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孔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0时58分许,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孔某某因王某某(2005年1月28日生)与被害人普某某在微信上吵架、应王某某邀约一起来到普洱市思茅区老思澜路与滨河路岔路口普某某租房住处楼下找到被害人普某某。被告人邓某某先质问被害人普某某并发生争吵,被告人刘某某即上前打了普某某一巴掌,后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孔某某三人一起对被害人普某某进行殴打致普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普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孔某某、刘某某自动投案;被告人邓某某、孔某某的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到案经过、责任管教通知书、终止侦查决定书、情况说明、谅解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学生证登记表、毕业证书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熊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普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测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邓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孔某某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件10页,光盘1张,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