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960号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镇**村**组**号,无工作单位。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安某甲(绰号“安某乙”、“某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街**号****,无工作单位。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安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以被告人邓某某为首,伙同被告人安某甲及同伙卢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园**楼的卖淫窝点组织、纠集、管理他人卖淫。在该卖淫点嫖客与卖淫人员进行性交易每次要给卖淫人员付150元,再由卖淫人员将卖淫所得的50元作为提成交给管理者。邓某某系该团伙主犯,负责管理看场、望风人员、管理卖淫女、收取、分配提成、联系安排场地、巡查等事项,安某甲负责望风、看场、管理沸点便利店旁边楼道的卖淫女、收取嫖资、维护秩序等事项。2018年5月30日2时许,公安人员对正宁花园小区拆迁楼的卖淫窝点进行查处时,当场查获卖淫人员龙某某、马某某、赵某某、韦某某(未成年人)及嫖娼人员柳某某、谢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罗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本案被告人邓某某、安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伙卢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手机取证报告;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安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邓某某、安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韬
2019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安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8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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