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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庄某某故意伤害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庄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燎原街道果某某村市场新村65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24日凌晨2时,同案人陈某伟(在逃)与被害人陈某祥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商品城“HOUSE”酒吧内发生纠纷,后同案人陈某伟纠集被告人邓某某和同案人杨某林(在逃)、庄某乙、庄某甲等人在 “HOUSE”酒吧楼下等候,准备殴打被害人陈某祥。凌晨3时,被害人陈某祥在“HOUSE”酒吧楼下被被告人邓某某和同案人陈某伟、杨某林、庄某乙等人用拳头殴打后往普宁市环城北路方向逃跑,后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城东消防”门口被被告人邓某某和同案人陈某伟、杨某林、庄某乙等人追上并殴打,致被害人陈某祥受伤。后被告人庄某甲驾驶粤粤VAY****奥迪小轿车载被告人邓某某及同案人陈某伟等人离开现场。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陈某祥所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破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监控截图;户籍证明;3.证人庄某丙、庄某丁、杜某某、方某发、王某庭、吴某鑫、陈某丙、刘某某、周某某、庄某戊、余某国、庄某涌、庄某奇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祥的陈述;5.被告人邓某某、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监控视频见随案光盘。

本院认为,邓某某、庄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x旋

(院印)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和补充材料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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