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水城县**镇**村**组。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0月29日被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5月2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11月1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现住贵州省水城县**镇**村**组。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0月29日被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6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现住六盘水市钟山区**镇**小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7月30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6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康某某、邓某甲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3月8日,被告人康某某、邓某甲、朱某甲伙同邓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因抢劫致人死亡,于1996年6月17日被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邓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邓某乙与以虚构律师身份接办案件的余某某(另案处理)共谋,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通过申诉的手段骗取国家赔偿金180万元。2016年,在邓某乙、余某某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过程中,被告人朱某甲、康某某明知邓某乙在1993年实施抢劫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但在邓某乙、余某某的威逼利诱下,仍出具了邓某乙未参与1993年抢劫致人死亡案的虚假证明材料,意图掩盖案件的重要事实,隐匿罪证。2016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邓某乙的申诉。2017年至2018年期间,邓某乙、余某某向贵州省检察院申诉过程中,被告人朱某甲、康某某、邓某甲明知邓某乙在1993年实施抢劫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但在邓某乙、余某某的威逼利诱下,再次出具了邓某乙未参与1993年抢劫致人死亡案的虚假证明材料,意图掩盖案件的重要事实,隐匿罪证,妨害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判决书、申诉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陆某甲、陆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朱某甲、康某某、邓某甲及其同案人邓某乙、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康某某、邓某甲在刑事申诉过程中,作为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陶伟
检 察 官 蒋锋
检察官助理 朱仲胜
2021年1月8日
附件:1.三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被告人朱某甲、邓某甲、康某某联系电话分别为1878581**** 、1580858****、15685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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