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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家住永川区**街**路**号**单元**。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9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家住泸州市江阳区**乡**村**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南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徙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上列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1月12日20时30分至2020年01月12日20时45分,由被告人邓某某实施盗窃,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掩护,二名被告人在大理市下关镇建设路昆百大泰业城售楼大厅门口盗走被害人段某某的iPhone7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50元。

2.2020年02月02日16时O0分至2020年02月02日16时10分,被告人邓某某在大理市下关镇振兴街天城大卖场大门对面的人行道上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iPhone7P1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

3.2020年03月05日12时40分至2020年03月05日12时45分,由被告人邓某某实施盗窃,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掩护,二名被告人在大理市下关镇建设东路一心堂门口人行道上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的一部iPhone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50元。

4.2020年03月21日15时39分至2020年03月21日15时40分,被告人邓某某在大理市下关镇吉苍路西侧烟草公司往南5米左右的人行道上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的一部三星GalaxyA9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

5.2020年03月22目13时10分,由被告人邓某某实施盗窃,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掩护,二名被告人在大理市下关镇鸳浦街正新鸡排至转盘路段盗走被害人左某某的一部OppoR17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及报案、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与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远铭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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