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7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址: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街**号。2019年11月11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6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街**号**栋**单元**号。2019年11月11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路**号**楼下,由张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捷安特ATX20-D自行车(经鉴定价值900元)车锁剪断,再由负责望风的邓某某将该车骑走。同年11月6日16时许,邓某某、张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街**号**门口街边, 采用相同的方式将被害人姜某某放在此处的一辆捷安特RINCON800自行车(经鉴定价值1700元)盗走。
另查,2019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在本市青羊区**公园后门,采用相同方式将被害人兰天扬停放在此的一黑色美利达自行车(经鉴定价值1190元)盗走。二人将销赃获款购买毒品耗用。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先后在本市青羊区、金牛区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小冬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函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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