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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张某甲等7人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7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新村****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7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号码H0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新村**巷**号(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7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委会**组**号,暂住深圳市龙岗区**村**巷**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深圳市龙岗区**酒吧员工,住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镇**村**组,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道**号**公寓**楼**房。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7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号,暂住深圳市深圳市龙岗区**巷**店。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20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村**栋**房。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20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东莞市杨屋村“**”餐厅员工,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20年8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张某甲、苏某某、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叶某某、温某某、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过一次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邓某某、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7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破一宗曾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案。2020年7月31日,曾某甲向民警提供线索,举报被告人邓某某贩卖一种叫“卡哇原液”的毒品。2020年7月8日19时许,曾某甲在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控制之下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被告人邓某某,向邓某某购买一支人民币400元的“卡哇原液”,曾某甲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邓某某,后双方约定在深圳市龙岗区**城**期地下停车场交易毒品。随后,被告人邓某某以每瓶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甲购买了两瓶毒品。2020年7月8日21时许,民警在**城**期地下停车场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并现场缴获2瓶印有“红牛”标签的疑似液体毒品(以下称“红牛”)。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对2瓶“红牛”进行毒品成分进行鉴定,检出γ-羟丁酸成分。

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协助民警抓捕被告人张某甲,再次联系张某甲购买毒品。在邓某某的带领下,民警于2020年7月9日0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新村**巷**号**楼大门处抓获正在交易毒品的张某甲和张某乙,并在张某甲驾驶的粤BB****车上缴获11瓶“红牛”,从张某甲身上缴获1瓶“红牛”。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对12瓶“红牛”进行毒品成分定性定量分析,检出γ-羟丁酸成分。经查,被告人张某甲此前还多次向张某乙贩卖“红牛”,其中于2020年7月6日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交易了一瓶。

二、被告人苏某某、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甲贩卖的“红牛”系从蔡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蔡某某除了贩卖“红牛”给张某甲外,还向被告人苏某某贩卖“红牛”,苏某某再转卖给被告人温某某、叶某某、邓某某及曾某乙、黄某某、李某某等人,或者通过被告人姜某某介绍转卖给唐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赵某某等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春节至2020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以每瓶人民币22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蔡某某购买“红牛”,再以每瓶人民币300元-35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多次卖给温某某、叶某某、邓某某及曾某乙、何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人获利。

2、2020年3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姜某某通过工作(深圳市龙岗区**酒吧)结识被告人苏某某,并得知苏某某贩卖“红牛”,即介绍、帮助需要“红牛”的朋友唐某某(唐总)、黄某甲(熊猫)、黄某乙(包总)、赵某某(胖子)等人多次与苏某某交易,并从中获利。

三、被告人温某某、叶某某、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6、7月份期间,被告人温某某、叶某某、邓某某一起在深圳市龙岗区**酒店开房,向被告人苏某某购买“红牛”后,多次在酒店房间内容留苏某某、曾某乙、何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2020年7月16日15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村**巷**号楼梯口将被告人苏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7月26日20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社区**路**酒吧门口将被告人姜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温某某被抓获后因吸毒被治安拘留五日,2020年7月22日9时许,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拘留所门口将拘留到期释放的温某某带至公安机关。2020年7月21日22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路**集团大厦**座停车场入口处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8月4日17时许,民警在东莞市**路**号**村“**大厨房”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微信聊天截图、通话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截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红牛”照片、现场称重照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曾某甲、张某乙、赖某某、蔡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曾某乙、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张某甲、苏某某、姜某某、温某某、叶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人像比对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张某甲、苏某某、姜某某、温某某、叶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张某甲、苏某某、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中张某甲、苏某某、姜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叶某某、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姜某某介绍吸毒人员向苏某某购买毒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甲,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张某甲、苏某某、姜某某、温某某、叶某某、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邓某某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甲、苏某某、姜某某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温某某、叶某某、邓某某的法定行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温某某、叶某某、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佩钦                                        检察官助理 张晓妍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张某甲、苏某某、姜某某、温某某、叶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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