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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方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009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庙**镇**号。因犯抢劫罪,2006年6月19日被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2009年8月13日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2017年9月7日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8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村**组,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黄某某、方某某、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以被害人孔某某骚扰其女友等为由,邀约被告人黄某某殴打被害人孔某某,后被告人黄某某纠集被告人方某某、杨某某(未成年、另案处理)、赵某某(15岁)、武某某(15岁)等人,由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车辆接送,至昆明市盘龙区**村**村**号门口,使用被告人龙某某提供的刀具、手套及现场获取的木棒,共同殴打被害人孔某某、威胁被害人沈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孔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龙某某、方某某、邓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龙某某、黄某某、方某某、邓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龙某某赔偿被害人孔某某、沈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刀具一把;2.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3.证人赵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孔某某、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龙某某、黄某某、方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伤情鉴定意见及通知书;7.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8.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方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黄某某、方某某、邓某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伤后果,四名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协助抓捕同案被告人龙某某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龙某某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发会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方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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