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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曾某某寻衅滋事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9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7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9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曾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被告人曾某某与同案人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三人均已判决)、李某丙(在逃)、周某某(在逃)等七人在徐闻县和安镇后湖村委会的海边喝酒。期间,同案人李某甲在QQ群与新村场村的“志文”、“文海”等人对骂,并约对方到和安镇轮渡码头打架。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被告人曾某某、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乙、朱某某、李某丙、周某某等人持镰刀、钢管分骑摩托车赶至约架地点,但没有遇见对方。被告人邓某某、被告人曾某某等七人折返途经和安镇向阳街食品站对面“绿源”烧烤店时,发现新村场村的蔡某某、杨某某等人在门口吃宵夜,便持镰刀、钢管追砍被害人蔡某某、杨某某致伤。经法医鉴定,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郑某某、陈某甲、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蔡某某、杨某某、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邓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曾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就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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