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75********,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7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68********,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曾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6年、2017年被告人邓某某多次在网上从一个叫“腾惠五金工具商行”购买射钉枪(宝马X5射钉枪)及配件非法组装后,将枪支分别卖给被告人王某某一支,被告人邓某某从中获利。
2、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以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邓某某手中购买改装后的射钉枪一支用于打猎。经鉴定,扣押王某某的疑似枪支为枪支。
3、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从收苹果老板处得到疑似枪支一支用于打猎,后与曾某某杨某某一起打猎时该枪支卡壳,曾某某未将该枪支带走,该疑似枪支由杨某某保管,后被公安机关搜出。经鉴定,曾某某持有该疑似枪支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在网上购买射钉枪,非法改装成后卖给王某某,经鉴定,邓某某卖给王某某的疑似枪支为枪支,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贵堂
检察官助理 :李雁娜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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